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5日(星期五)13: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3,855,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42%。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3,855,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984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752,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467%。
2、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池国华先生、徐关寿先生、刘亚萍女士,董事徐月星先生、泮玉燕女士通过通讯方式(腾讯会议)参加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55,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752,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13,855,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9842%,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74.313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持有公司股份数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0.000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13,855,39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2.9842%,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74.313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2年4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 审议关于《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55,3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52,8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马茜芝
经办律师:金伟影
负责人:马茜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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