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4),并于2022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通讯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9,209,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8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9,119,3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0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梁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209,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209,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209,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张玉恒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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