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26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26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04月12日 03:2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沈阳市疫情防控要求,公司增设了腾讯会议平台同步召开现场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一9:25 、9:30-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4,207,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7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3,785,7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0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421,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7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9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9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0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0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0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0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0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2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5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程涛、冯宁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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