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外管检﹝2022﹞6号)显示,深圳开发磁记录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开发磁记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注册资本2700万美元,隶属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企业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市股票代码000021)。公司营业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盘基片(不含限制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及进口业务。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科技”,000021.SZ)年报显示,深圳开发磁记录有限公司为深科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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