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得到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正达集团”)告知,先正达集团就其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先正达集团控制的涉及与安道麦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
经梳理,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先正达集团下属瑞士先正达与安道麦在非专利植保产品领域存在少量重叠,先正达集团下属扬农化工与安道麦在少量原药和制剂产品领域存在少量重叠。前述少量重叠均不对相关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以外,目前先正达集团及先正达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与安道麦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情况。
二、解决上述所涉同业竞争情况的承诺和时间安排
先正达集团承诺将在其控股股东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出具后5年内,按照所适用的届时有效的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继续采取适当方式逐步解决先正达集团下属子公司瑞士先正达和扬农化工与安道麦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对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2) 调整产业规划和业务结构: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尽最大努力实现业务差异化经营;
(3) 技术改造与产品升级:通过适当的技术改造与产品升级实现产品区分,尽最大努力实现差异化经营;
(4) 划分市场: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结合业务等情况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划分;
(5) 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6) 设立合资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共同设立公司;
(7)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的审批程序为前提,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先正达集团对未来可能与安道麦面临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承诺
先正达集团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避免先正达集团及先正达集团控制的企业未来新增与安道麦境内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先正达集团或先正达集团控制的企业未来开展了与安道麦境内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先正达集团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资产重组、调整产业规划和业务结构、技术改造与产品升级、划分市场或其他可行方案,以使各企业在产品及终端用户上有所区别,从而避免和消除先正达集团或先正达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安道麦之间的同业竞争。
若先正达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函于签署日起生效,并在先正达集团作为安道麦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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