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祥兵:多管齐下,构建全方位投资者保护体系(全文)

章祥兵:多管齐下,构建全方位投资者保护体系(全文)
2022年03月15日 15:54 新浪财经

  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证券维权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发表主旨演讲表示, 近两年来,随着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等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实施,国家层面已经为投资者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以下为观点全文:

  一、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力度

  新证券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投资者保护”。首先是从源头就开始保护。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时,证券公司应当要履行适当性义务。这就是从源头开始保护。投资者要进行股票交易,必须要去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随着证券投资产品的多样化,股票融资融券、权证等各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同,需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类与识别。证券公司就应当要履行适当性义务,即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了解产品(证券公司要如实向投资者说明证券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的义务(即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产品)。

  证券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事中严管上市公司

  针对上市公司层面

  1、是扩大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也要进行信息披露。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掌控着上市公司,他们列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后,有利于管控他们的行为。

  2、是详细列明某些对股价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要进行披露。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开展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等这些重大事件,要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三、事后追责

  1、民事赔偿方面

  2021年,随着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的宣判,标志着投资者保护新纪元的开启。

  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二审案件的胜诉,成为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零的突破”。对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有重要的意义。

  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以及其损失与操纵者操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予以认定,即投资者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资金利息。

  新《证券法》规定了多种类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管哪种类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都会导致股票价格偏离实际价值,使得操纵者能够在高点卖出股票或者在低点买入股票。

  康美药业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标志性案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这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1月22日开始施行的最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解决了投资者合法维权的多个难点。一是废除了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的立案前置程序,方便了投资者的诉讼。二是将证券虚假陈述的范围不仅限于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也会构成虚假陈述。三、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更加精准。明确以在全国性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作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来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改变了以前规定的仅以在全国性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为判断标准。四、区分了诱多型和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规定诱空型虚假陈述,投资者也可以索赔。五、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容重大性的判断标准,以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的明显变化为判断标准。六、首次规定了“追首恶”、“打帮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帮助造假者如配合造假的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主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2、行政处罚方面

  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2、对从事操纵市场当事人的罚款标准提高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提高罚款至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高罚款至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对从事内幕交易当事人的罚款标准提高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提高罚款至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提高至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刑事追责方面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证券犯罪刑事制裁的力度。主要有以下修改:一、加大了刑事责任和罚金的数额;二、明确追究“首恶”责任;三、扩大了刑事制裁的范围:将存托凭证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了刑事追责的范围;四、明确了追责中介机构的范围: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将原先的“追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扩大到”追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中介机构”;五、明确了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扩大了发行文件的范围。发行文件不仅限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明确对“首恶”刑事追责。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可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期由最高3年提高到10年。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明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证明文件;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证明文件;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删除了:操纵(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该修订有助于客观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大幅度提高了证券违法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和罚金数额,可以明显减少现在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过低的现象,可以震慑证券犯罪,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章祥兵表示,可以说,通过上述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措施的完善,已经构建了全方位投资者保护体系,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关于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使得从法律层面保护投资者无真空地带,更加全面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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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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