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0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相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张优: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对外披露。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步森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l,672,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春江、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提及的事项,从以下几方面积极进行整改:
1、深刻反思工作存在的不足并积极梳理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上述事项详见2021年12月29日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l,672,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上述事项详见2022年1月1日公告的《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3)。
2、贯彻落实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设立“信息披露”专门章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会大幅提高。其中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都进一步强调公司在推进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关于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准确信息,各责任主体应更好地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合规意识。
3、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积极落实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以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完善,对在内控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行查漏补缺,对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制度进行更新或调整,从根本上完善内控制度。
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细化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流程、审议决策程序,制定相应责任与处罚条款,明确责任人,保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提高业务水平
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进行梳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规范信息披露业务审核流程,完善自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加强沟通交流
加强与相关股东的有效沟通,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监管要点,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等,对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责任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整改完成时间:长期有效,持续规范。
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督促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提高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1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后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恒正”)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相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告知步森股份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提及的事项,从以下几方面积极进行整改:
1、深刻反思工作存在的不足并积极梳理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上市公司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5%,该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公告,上述事项详见2021年12月29日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
2、贯彻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设立“信息披露”专门章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会大幅提高。其中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都进一步强调公司在推进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关于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准确信息,各责任主体应更好地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合规意识。
3、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将和上市公司保持紧密沟通,同时组织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告知公司应披露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关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规范意识,防止类拟行为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王春江。
整改完成时间:长期有效,持续规范。
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督促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提高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11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王刚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股东王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6%)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交易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7%)。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
二、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发上市股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9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7%,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1年3月22日,王刚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除此之外,王刚先生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本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将根据市场情况、自身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