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22年03月11日 03:42 证券时报

  声 明

  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zse.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相关备查文件。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270,863,302股,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将于2022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22年3月16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状况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释义

  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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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11月15日,协鑫能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1年11月26日,协鑫能科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启动情况

  2022年1月19日,本项目启动发行时,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一一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中所述的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不存在其他会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项,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了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四)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2年2月15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3,764,999,897.80元,发行股数为270,863,302股。截至2022年2月17日,投资者实际缴款总额为3,764,999,897.80元。

  2022年2月21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22年2月2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0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2月17日止,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764,999,897.80元。

  2022年2月2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2月21日止,发行人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9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0,863,30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449,841,413.84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623,324,614.00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股权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3月3日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270,863,302股,符合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符合贵会《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1月20日),发行底价为13.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21年12月8日,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7家股东(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3个)、基金公司50家、证券公司35家、保险公司24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过认购意向的25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151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8日)后至追加申购截止日(2022年2月14日)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丽婷、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张鑫共9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除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投资者外,发送对象均表示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9:00-12:0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7个认购对象提交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截至2022年1月24日12:00,共收到5个认购对象汇出的保证金共计15,000.00万元。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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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批文核准数量(405,738,393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0万元)且认购对象数量未超过35名,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13.90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4日17:00,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2名认购对象提交的《追加申购单》,其中1名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不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为无效申购;其余11名认购对象均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对追加认购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根据《发行方案》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已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若参加追加认购,无需追加缴纳申购保证金。追加认购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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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首轮申购价格在13.90元/股及以上的7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由于2022年1月24日首轮询价结束后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的价格为首轮询价形成的价格(即13.90元/股)。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4日对《追加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

  结合首轮认购时的获配情况和追加认购的结果,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4名,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70,863,3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64,999,897.80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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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及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并保证配合联席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和王丽婷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9个公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山东高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8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25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所有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复利逸臣定增5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62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所有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芮东方价值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认购对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0,863,30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449,841,413.84元。

  (七)股份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八)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九)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一)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二)王丽婷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王丽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王丽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王丽婷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三)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四)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钰峰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二期3层

  电话:0512-68536735

  传真:0512-69832396

  联系人:沈强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张云

  项目协办人:戚升霞

  (三)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项目组成员:叶昕、曹宇、张学孔、冯进军、刘松涛、赵越、马浩博

  (四)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电话号码:010-65890699

  传真号码:010-65176800

  经办律师:杨君珺、王明曦

  (五)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电话号码:010-58350011

  传真号码: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建萍、连隆棣

  (六)验资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电话号码:010-58350011

  传真号码: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建萍、连隆棣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前(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A股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A股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新增270,863,302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使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原股东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状况发生变化。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相应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键,资产负债率得以进一步下降,资本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要围绕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展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项目完成后预计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一般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协鑫能科在为电网公司、工业园区和城市提供电、热、冷等能源产品的同时稳步涉足综合能源服务领域,为企业客户提供能源解决方案及其他综合能源服务。未来,公司将从能源生产向能源服务转型,重点打造便捷、经济、绿色出行生态,愿景成为领先的移动能源服务商。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

  (七)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八)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70,863,302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

  第三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4月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节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协鑫能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协鑫能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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