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413民初3060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纳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晟纳吉向金坛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存款1635万元。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2022年1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变更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5号1001室的房屋,同时解除被申请人名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131550000004XXXX4的冻结。”
金坛区法院审查认为,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5号1001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131550000004XXXX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5月27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我司根据法院要求,积极补充证据材料,该案件仍处于一审鉴定程序中。上述被冻结的不动产系此前公司与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案胜诉后签署《以房抵债协议书》所持有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解除冻结账户外,公司当前还剩余部分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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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未解除冻结的部分银行账号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公司新能源EPC工程业务由下属公司开展,该业务没有通过上述被冻结账号收付款,所冻结的账号不是公司主要银行账号,未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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