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司法处置导致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被司法处置的股份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锡忠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股份处置前,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 222,433,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7%,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本次执行裁定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完成后,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170,433,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3月7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甘01执60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锡忠、深圳腾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12711639.8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许锡忠提供质押的207387070股三峡新材(证券代码:600293.SH)股票。并经商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执252、253、254、255号执行案件(保全阶段以(2019)赣07执保52、53、54、5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于2021年7月29日处置执行权移送于本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2月6日分别对上述质押资产其中156000000股股票进行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在第二次拍卖过程中其中被执行人许锡忠名下三峡新材52000000股证券以182000000(壹亿捌仟贰佰万元)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申请对该流拍股票即被执行人许锡忠名下三峡新材52000000股证券(股票)抵偿被执行人许锡忠所欠的182000000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许锡忠名下三峡新材52000000股证券(股票)冻结;
(2)、将被执行人许锡忠名下三峡新材52000000股证券(股票)交付申请执行人华龙证券有限公司管理的“华龙证券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一华龙证券质押宝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抵偿被执行人许锡忠所欠申请执行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2000000元债务。该证券(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申请执行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风险提示
公司与许锡忠先生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如许锡忠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继续被动减持,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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