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进一步放开股权投资审批,鼓励险资参与绿色投资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进一步放开股权投资审批,鼓励险资参与绿色投资
2022年03月04日 15:37 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截止2021年末,我国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已经突破23万亿,随着险资可运用余额的不断扩大,投资渠道的拓宽一直备受关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带来了两份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议案,分别是《关于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绿色投资的议案》《关于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建议》。

  “实施‘双碳’战略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根本性变革。近年来国内绿色信贷达到15万亿元、绿色债券累计发行1.6万亿元、绿色信托产品近3600亿元、绿色基金与绿色PPP、绿色保险、以及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内的环境权益市场等绿色金融市场稳步发展。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责任资金和绿色资金,应积极主动参与绿色投资,促进碳中和、碳达峰;此外,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最佳方式之一,在资产配置合理、风险控制得当的情况下,适当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期限错配问题,也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整体投资收益水平。近几年以来,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建议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对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支持行业的股权投资,由核准调整为报告制度,以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使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3月3日周燕芳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险资不能缺席绿色投资盛宴

  记者也了解到,为了满足“双碳”目标带来的新增投融资需求,我国实现“碳中和”需要投资规模在百万亿人民币以上,碳中和以及绿色投资等领域将是一个庞大的市场。而与资本市场中其他资金相比,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风险管理专长的特点,保险资金属性则提现了与绿色投资天然契合的特点。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双碳”目标下,未来40年我国减碳压力将催生与之相对应的巨大的绿色投资需求,每年在碳中和方面的投资将是万亿级以上。

  因此,对于保险机构开展绿色投资,周燕芳的议案中指出了四大战略意义:有助于提升保险机构社会形象;有助于完善保险机构的投资框架;有助于保险机构对冲气候变化带来的转型风险;有助于保险机构把握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的战略发展机遇。

  不过,周燕芳也认为,由于当前国内保险资金对绿色可持续投资的认知和实践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绿色可持续投资的制度体系、规范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开展绿色投资实践还面临一些问题。

  “保险公司缺少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绿色程度的判断依据,在运用险资进行绿色投资时较为保守。而且险资绿色投资尚无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绿色金融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收益率较低,与保险机构的业绩考核年度期间收益考核要求相悖,导致保险及保险资管企业受鼓舞力度不足等;绿色投资涉及到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信息范围广,数据指标众多,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现有数据信息不足,特别是缺乏定量及可比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数据库对于险资绿色投资的参考性。还有当前各政府部门间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完全,没有统一的绿色信息发布与查询平台以及绿色项目信息数据库,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碎片化等问题,增加了包括保险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搜寻、识别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的成本。”在提及险资进军绿色投资领域所面临的问题时周燕芳指出。

  对此,周燕芳建议,首先在“双碳”背景下,新兴优质绿色资产往往面临估值较高的问题,保险机构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在对相关资产进行配置时往往会比较谨慎;建议针对绿色投资,尤其是绿色股权投资,在设定资本占用系数应该有政策鼓励的体现;其次出台增加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从成本来看,绿色债券还有附加的外部认证审核、持续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其综合成本较高,建议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在绿色债券及相关债权项目上对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所有机构投资者给予一定税收政策优惠。

  周燕芳还建议,在国家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战略指引下,制定保险资金“双碳”战略,明确保险资金实现“双碳”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资金、责任资金、绿色资金的属性,争取率先实现保险资金的“双碳”目标,以适应绿色发展和服务“双碳”战略需要。

  为险资找好项目松绑

  一方面是希望政策能给险资积极投身绿色投资出台鼓励政策;另一方面,周燕芳的议案也同时提出对于险资找到的“好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包含绿色投资类),监管能够给予松绑。

  为鼓励保险资金有序地进行股权投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和价值投资的作用,2010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部分限制,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股权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目前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即可。但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仍需要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

  “根据现行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十多份书面材料,由于核准制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准备,并且审批流程长,经常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现在经济发展变化较快,经过长时间的审批等待,很可能会错过拟投项目的机会窗口,影响项目投资效率。”周燕芳在议案中指出。

  此外,周燕芳认为,重大股权投资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非责任准备金,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自负盈亏。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周燕芳建议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对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支持行业的股权投资,由核准调整为报告制度,以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使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一是建立险资股权投资指引制度,明确行业负面清单。建议借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建立股权投资指引目录,根据股权投资的行业,从社会公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四个角度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在这三个类别下再进行细化,建立具体详尽的评估标准,对险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评价。

  对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大力支持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取消核准,采用报告制度,简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率;二是设置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逐步向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模式转变。股权投资可参考权益类资产配置相关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设置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对各项投资能力都比较强的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放开资产监管比例,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股权投资的数额和比例,简化股权投资审批流程,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周燕芳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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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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