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2年03月01日 00:58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1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1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并将回购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3年1月20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2年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1)及《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至2022年2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6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3.6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76,2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2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4,020,845股的25%(即6,005,211股)。

  3.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1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黄生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1,937,9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8%)的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生田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84,49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71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生田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黄生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偿还债务及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黄生田先生持有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其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黄生田先生持有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已于2017年9月23日和2019年1月4日锁定期满解除限售。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9月18日。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484,491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710%。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1.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承诺

  黄生田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承诺

  (1)黄生田先生承诺:对于其所认购的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承诺及保证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会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黄生田先生承诺:对于其所认购的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承诺及保证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会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生田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 2017年3月,黄生田先生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黄生田先生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质押给东吴证券,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东吴证券办理质押融资。2020年9月11日,融资期限到期,黄生田先生未能全部回购其所质押股票,构成违约。质权人东吴证券将黄生田先生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2020)苏0591民初1247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生效。

  因诉讼,黄生田先生持有公司的1,937,963股股票已全部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其中1,937,100股同时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东吴证券已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暂计7,873,549.67元。东吴证券有权对黄生田先生质押的1,937,100股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黄生田先生将与债权人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方案,若协商不成,或黄生田先生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能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具体减持数量、价格、时间、减持方式将视相关法院实际执行情况而定,因此,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最终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广西证监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黄生田先生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2月21日对黄生田先生作出公开谴责处分,根据相关规定,黄生田先生被公开谴责满三个月后(即自2022年3月22日起)方可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黄生田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黄生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黄生田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124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11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占用事项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以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的股权。因弘润天源主要业务涉及生物工程技术,专业性较强,因此收购后仍然由业绩承诺方王安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2020年5月,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弘润天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存在大额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王安祥利用其担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海南弘天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并为其个人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10月29日及2020年1月8日,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未经公司审批,先后安排将海南弘天金额为1.46亿元、1.5亿元和1.7亿元的3张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66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违规担保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前述违规担保实际上是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海南弘天的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形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5月30日、6月2日、6月23日和7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及《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等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弘润天源向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 年4月10日(并购前),弘润天源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支付往来款4,200万元。后经核实,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弘润天源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预付款、往来款和违规担保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弘润天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合计约5.42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祥及其关联方仍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款项。上述3笔质押存单陆续到期后,因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定期存单内的4.66亿元银行存款全部被银行划走抵偿债务。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担保并追回资金占用款项,为此,王安祥作出了系列还款承诺如下:

  (1)2020年6月22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王安祥承诺:其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王安祥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弘润天源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向弘润天源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各项承诺均已超期,虽然公司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但王安祥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承诺,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2.针对上述违规担保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已陆续启动了法律追偿程序,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公司就海南弘天被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划扣的1.70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向王安祥追索,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2月27日,南宁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王安祥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2)2021年7月,海南弘天就其被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划扣的1.46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依法确认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返还1.46亿元。2021年11月5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

  3.公司将继续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王安祥等责任方追索海南弘天损失的资金,或直接推进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王安祥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回所有占用款。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追回,公司暂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上述款项,但截至目前其各项还款承诺均已逾期,王安祥至今仍未兑现承诺。公司已采取了资金追偿措施,截至目前仍未能追回上述任何款项,最终能否追回上述款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上述款项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款项按70%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本着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对上述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进一步评估,如果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前仍未能追回上述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对上述款项剩余的30%按单项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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