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朱为民关于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款纠纷的仲裁案件有最新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权转让款的仲裁案件
(一)仲裁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时间:2018年5月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深圳
朱为民请求裁决本公司支付江苏海德股权转让款第三笔1,905.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等。之后,本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了反请求申请书。2020年10月,本公司收到华南国仲深(2020)D480号《深圳国际仲裁院部分裁决书》。其作出部分裁决主要内容:1.本公司向朱为民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3.26万元;2.驳回朱为民关于资金占用费和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的仲裁请求;3.驳回本公司请求裁决朱为民赔偿损失1,212.46万元的仲裁反请求。该裁决为部分裁决,本案仲裁反请求中涉及朱暗生借款利息案损失324.34万元及本案仲裁费用,待相关事实确定后再行裁决。
本公司于2021年4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于2021年12月收到(2021)粤03民特68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驳回了本公司关于撤销上述深圳国际仲裁院部分裁决的申请。
详见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临2021-06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二)最新进展
2022年2月,公司收到(2022)苏09执保10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内容:根据本公司申请,法院冻结朱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本公司款项1,627.09万元(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3.26万元及其利息等),保全期限届满日期是2025年2月20日。
说明:①上述冻结款项1,627.09万元暂存法院账户;②本公告“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将为法院解冻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案件
(一)仲裁基本情况
仲裁受理时间:2021年12月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深圳
本公司请求裁决①撤销本公司与朱为民于2015年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②朱为民退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9,14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等。详见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临2021-06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二)最新进展
2022年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了朱为民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
朱为民反请求裁决①本公司补偿华南国仲深(2020)D480号案律师费50.33万元、本案律师费48万元等共计118.33万元,②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朱为民反请求申请书所列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朱为民与本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10.3款)。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均由败诉方负担(第12.1款)。
三、上述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503.26万元。
(二)本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结果及其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后续如有重大进展,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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