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02月28日 09:15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围海股份”)于 2022年 2 月 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5),又于2022年2月23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28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9:15至2022年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公司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文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622,246,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3,577,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3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28,669,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4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69,567,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7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69,567,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79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钱荣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37,407,653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657%,钱荣麓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3,830,448股,约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00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05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被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13.54亿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34,635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围海资金余额85,127.79万元,其中通过*ST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18,385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66,742.79万元。”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13.54亿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34,635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围海资金余额85,127.79万元,其中通过*ST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18,385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66,742.7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围海资金余额85,127.79万元尚未归还。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

  2021年4月,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公司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流程、持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针对违规担保相关诉讼案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督促控股股东及相关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妥善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以消除或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它相关风险提示

  (一)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等八家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公司已就上述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向围海控股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要求以优先债权进行偿付。公司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能否通过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得以解决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2019年8月,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0年4月,因审计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3月,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最终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

  (四)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25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年审机构及会计师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2020年年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根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5号、【2021】26号)中存在的问题,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意见将调整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涉及审计意见调整,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相关要求,公司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05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浙02民初248、274号)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金国辉等共3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国辉等共3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具体明细如下: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2年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2022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金国辉等3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浙02民初248、274号)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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