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8版)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中铭国际、奥亚实业和李雄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华龙证券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中信证券承诺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北京卓纬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出具的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由本所正式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天健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承诺:
“因我们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坤元评估承诺
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726号和坤元评报[2020]81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公司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出具的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及其第一大股东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参控股公司持有本公司7%的股权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系统离职人员直接、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情形。”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亚特投资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李明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薪酬、津贴以及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薪酬、津贴以及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其他相关方的相关承诺
中铭国际、奥亚实业、绿矿基金、嘉恒百利、盛星投资和李雄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三、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8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47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2年2月22日
3、股票简称:金徽股份
4、股票代码:603132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97,8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9,8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9,8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2年2月22日起上市交易。
9、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包销397,351股,为网上网下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其中,网上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387,856股,网下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9,495股。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营业务与经营范围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有色金属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方针,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的采选和贸易,主要产品为锌精矿和铅精矿(含银),其中赋存在铅精矿中的金属银单独计价。公司所属的矿区处于西成矿田南矿带东端,洛坝铅锌矿床东部,铅锌矿资源丰富,交通方便。
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铅锌多金属矿开采;铅锌多金属矿详查;铅锌矿产品选矿、加工、销售;有色金属贸易;共、伴生金银等稀贵金属及其副产品的开发、加工和贸易;矿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铅锌矿采选业务属于“B采矿业”,所属子行业为“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的铅锌矿采选业务属于“B采矿业”,所属子行业为“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之“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之“0912铅锌矿采选”。
(三)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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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
■
(五)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情况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ZHOU XIAODONG之父李雄,直接持有金徽矿业500万股,持股比例为0.57%。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金徽股份自成立以来未进行债券发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亚特投资直接持有公司49,50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6.25%,为公司控股股东。亚特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亚特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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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明先生持有亚特投资98.00%的股权,亚特投资持有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6.25%,李明先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李明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明先生,男,196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10302196805XXXXXX,持有号码为M404xxx(4)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址为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XXXX,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陇南市第一届市人大常委,甘肃省第十届、第十一届省人大代表。1986年至1988年工作于天水市小河水泥厂;1988年至1996年工作于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公安局;1996年至1998年工作于陕西省宝鸡市政协实业开发公司;1998年至2004年任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至今任亚特投资董事长、总经理。
为充分尊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决策,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维护公司独立性,最大限度降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日常经营不当控制的风险、有效避免家庭成员涉入发行人管理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00,235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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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9,8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8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980.00万股,网上申购发行8,820.00万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华龙证券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华龙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97,351股,包销金额为4,291,390.80元,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4055%。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5,84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1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11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0,221.17万元。“天健验【2022】3-11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04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5,618.83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数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7元(按本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情况已详细披露于《金徽矿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情况整体良好,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继续做好主业,并同步做好安全生产和绿色矿山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为股东带来稳定投资回报。
(二)2022年一季度公司业绩预计信息
结合目前公司产品市场价格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经预计测算,2022年一季度,预计开采原矿石约37—39万吨,生产铅锌金属产品量约为1.85—1.95万金属吨;2022年一季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为3.20—3.40亿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约2.56%—9.6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40—1.55亿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约15%—2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40—1.55亿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约15%—25%。上述2022年一季度业绩情况仅为公司初步预计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本公司的盈利预测,亦不构成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已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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