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0日,京蓝科技就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咨询”)、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未完成在公司收购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90.11%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中作出的业绩承诺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被告财产。2021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15号)。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按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209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学刚,男
被告三:高作宾,男
被告四:高学强,男
被告五:高作明,男
被告六:杨春丽,女
被告七: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720,878,500元。业绩补偿金额优先以向原告补偿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持有的原告股份数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为原告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向原告补偿的全部原告股份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补偿股份数对应的金额小于应补偿金额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应在各自承担业绩补偿金额的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780,350,875.44元。
三、判决情况或裁决情况
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裁定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3”)。
四、执行裁定情况
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2091号),回购股票过户的强制执行手续已经完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高学强、高作明、高作宾、杨春丽相应股票已经过户登记至京蓝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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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事项的小额案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立即启动了执行工作,目前尚无法预计各项执行工作的完成时间及具体完成情况,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推动后续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七、备查文件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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