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年01月25日 05:5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尔”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建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警示函系针对杨建民先生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杨建民:

  经查,截至2021年7月16日,你持有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尔)股票21,750,000股,占迪威尔总股本的11.17%,系迪威尔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均系迪威尔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2021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你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1,000,000股的公司股份,在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300,000股,在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7,700,000股。

  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12月1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04,000股,其中404,000股超出减持计划中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数,你减持该部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建民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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