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逾期本金、罚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共计人民币218,846,080.1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京74民初938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和赵笠钧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已受理此案。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1年9月15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金融法院、北京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7年12月,博天环境(借款人)通过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信托通道业务向原债权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和实际控制人赵笠钧提供保证担保,各方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贷款期限为24个月。上述债务本金余额1.85亿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9)。
因包商银行破产其部分债权由徽商银行承接,2020年12月20日,原包商银行作为转让人、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即原告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20025),原包商银行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本金185,000,000.00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罚息31,341,080.10元,并支付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2、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以上3项共计218,846,080.1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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