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24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殷志国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经查询,2021年1月20日,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发布了关于殷志国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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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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