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12月29日 05: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丽岛新材办公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蔡征国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琪、董一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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