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股东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顾金才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顾金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顾金才:
经查,2021年9月2日,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披露了你拟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间减持不超过40万股公司股票的减持计划,但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你实际减持42万股,超出减持计划数量2万股。你超额减持2万股广大特材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顾金才先生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