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公告
2021年11月27日 01:09 证券日报

原标题: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业务币种,但折合金额不超过此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涉及外币业务。受国际政治、经济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导致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了减少因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为了规避汇率、利率的变动风险,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抵御汇率、利率波动的能力,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预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况

  1、业务规模及期限: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控制在5,000万美元以内(含5,000万美元,且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业务币种,但折合金额不超过此额度)。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公司及子公司在任一时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总额不超过前述额度。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3、投资品种:公司及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

  4、交易对手方: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起12个月内。

  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涉及外币业务。受国际政治、经济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导致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已充分理解了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特点和潜在风险。在具有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备可行性。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1、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金融衍生品投资合约汇率和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和利率的差异将产生投资损益。

  2、信用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一方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3、延期交割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现有业务规模以及回款期进行收汇预测。实际经营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将会导致该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规模、回款期和预测有偏差,产生延期交割风险。

  4、操作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五、公司及子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应选择结构简单、风险可控、流动性强的金融衍生品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

  2、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和金融衍生品,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最大程度降低信用风险。

  3、为防止金融衍生品交易延期交割,公司及子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管理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六、金融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及会计核算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和核算处理。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的影响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和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业务币种,但折合金额不超过此额度)。同意授权总经理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九、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决策文件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有利于规避汇率、利率的变动风险,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抵御汇率、利率波动的能力;

  3、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9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使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作为PVC地板专业生产商,生产经营需要大量PVC原材料,PVC价格波动会给公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稳定公司经营,熟悉重要原材料价格走势,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公司拟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PVC及其他相关物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原材料及物资的期货交易,目的为能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及增加公司收益。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公司设立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程序、确立期货操作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核查并监督期货业务总体执行情况、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等。按照公司已建立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三、 预计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业务规模及期限:公司预计自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保证金余额控制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公司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2、资金来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3、投资品种: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限于境内期货市场开展PVC及其他相关物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经对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国内国外的经济形势分析,参考国内其他企业的经验和惯例,公司在相关批准范围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熟悉重要原材料价格走势,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已就开展的期货业务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具有与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落实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审慎操作。综上所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可行性。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化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六、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决议有效期内,期货保证金余额控制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

  2、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八、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期货交易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授权公司使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相关决策文件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货交易业务,有利于公司熟悉重要原材料价格走势,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周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业务币种,但折合金额不超过此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审议通过《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使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4、审议通过《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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