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1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1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571XY2021037965-01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公司为招商银行嘉兴分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签署的编号为“571XY2021037965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担保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即众立合成材料)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贷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授信协议》项下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2021年11月19日起到2022年11月18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86,814.82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571XY2021037965-01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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