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责令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诚鑫公司”)、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执行费用。2021年11月19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执4253号和粤0391执4255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情况
1、申请执行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申请执行起因
2017年12月,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华嵘保理向于都诚鑫公司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人民币2,000万元,融资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华嵘保理与于都诚鑫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保理合同项下约定的融资款还款期限延期至2019年12月26日。
2018年12月,于都诚鑫公司与华嵘保理签订《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华嵘保理向于都诚鑫公司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人民币1,000万元,融资期限为一年,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
目前,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款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华嵘保理多次催收,于都诚鑫公司并未向华嵘保理清偿相关债务。
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与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袁荣福合同纠纷事项,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徐晶调解,于2020年12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各方确认,截至2020年8月31日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人民币合计5,209,855.87元,后续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未还融资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应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分期清偿。2、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各方就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如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全部到期,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可就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偿还的部分按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扣减。4、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7.5万元,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应在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至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5、案件调解费人民币16,000元由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在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至调解员徐晶。
经各方申请司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粤0391民特265号和(2020)粤0391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仅向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支付律师费27.5万元、利息400万元,之后并未履行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应尽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华嵘保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强制执行申请请求
华嵘保理申请执行事项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特265号和(2020)粤0391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强制被执行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1,209,855.87元,自2020年9月1日起的后续利息,以未还融资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强制被执行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未还融资款为基数,自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1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华嵘保理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执4253号和粤0391执4255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华嵘保理执行申请符合立案规定,决定予以立案。
三、本次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应收保理款本金3,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000万元,计提比例为100%。鉴于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和华嵘保理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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