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
2021年11月20日 05: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962,709加元

  ●对公司的影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日,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HJT STEEL TOWER(NORTH AMERICA)CO.,LTD(以下简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用3,962,709加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0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以及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2月正式开庭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49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46,459元,由原告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84)。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上诉期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收到该案原告被告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以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就该判决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式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正式生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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