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1年11月20日 05: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1-084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6,374,838股,限售期为3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斯”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67号),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249,461股,并于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84,997,84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335,4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5,662,41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公司首发前,相关股东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1月30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7名,对应股票数量为6,374,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将于2021年11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仁爱盛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对于本企业于2018年11月通过增资方式获得的万德斯股份,如该部分增资股份属于申报受理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则本企业获得的该部分股权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8年11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股东南京江宁开发区锋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南京新农扬子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淮安天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属于申报受理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8年11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万德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万德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万德斯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广发证券对万德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374,838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1-085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年5月8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1年11月7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年5月8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1年11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非自然人和自然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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