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
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投”)持有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皖仪科技”)12,735,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5%。上述股份均为公司 IPO 前取得股份,该部分股份于2021年7月5日起解禁上市流通。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1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安徽创投计划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666,8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2021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安徽创投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33,400股,截至2021年8月12日,该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总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
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安徽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11月17日,安徽创投在本次减持计划中累计减持股份数量2,666,80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5%以上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投”)履行2021年7月6日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安徽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069,0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5%。
根据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仪科技”)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安徽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的告知函》,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安徽创投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3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
2021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安徽创投计划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666,8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3.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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