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法院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法院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年11月08日 01:2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法院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8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法院起诉四川升达林产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向法院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此前,公司向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白江家居”)、成都市青白江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建筑”)、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升达”)、刘东斌、江山、杨蜀华提起追偿权诉讼,对于公司因在升达集团与杨陈借款案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被强制执行扣划的121,453,473.96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升达集团对被扣划的资金及占用利息进行偿还,对于不能偿还部分由其余被告与原告一起平均分担向公司清偿。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2021)川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令升达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21,453,473.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判令青白江家居、升达环保、升达建筑、广元升达、上海升达、刘东斌、江山与原告一起平均分担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升达集团不能向原告清偿的部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公司向升达集团追偿在杨陈与升达集团借款被强制扣划资金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85号】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8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涉及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均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时期所发生,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及本届董事会非常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2、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本金余额为12,8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0.00%);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115,044.5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72.64%)。

  一、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

  1、违规对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名义为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向升达集团授信3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于2018年7月18日扣划贵州中弘达银行存款30,400.99万元。2020年4月23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对厦门国际银行进行追偿,2021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贵州中弘达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人民币155,452,955.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注2:2017年7月17日,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向升达环保授信2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升达环保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扣划贵州中弘达银行存款20,269.31万元。2020年4月23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对厦门国际银行进行追偿。2021年8月18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贵州中弘达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人民币101,346,5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注3: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日,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成都中院裁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2018年10月17日,成都中院扣划银行存款1,167.00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4:姜兰与升达集团于2016年8月31日和2016年10月26日分别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升达集团向姜兰借款2,565.00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2018)钦仲案字第516号仲裁决定,2018年9月28日,成都中院扣划银行存款1,955.89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5:2017年12月15日,升达集团与杨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4亿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升达集团未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2月1日和2019年7月5日,杭州中院分别扣划公司的理财产品份额12,000.00万元和145.35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2、以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代升达集团对外借款,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

  注1:2018年4月1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胡静谊、熊昕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本金1,060万、4,000万元,年利率36%,借款期间为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2日,借款直接划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年5月14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年8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划扣55,122,901.67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2:2017年12月11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等人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2018年1月2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陈德珍等人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3月10日,借款利息为每日0.2%。截至起诉前尚有4,5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未偿付。2018年5月3日,上述两笔借款尚有4,500万元本金未偿还,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年6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53,231,827.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3:2017年7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年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升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6月26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和利息而公司被起诉。2019年1月24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中院划扣26,562,5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4:2018年1月2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期限一个月,顾民昌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1月22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并冻结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目前已被扣划3,095,383.62元,尚未执行完毕。

  注5:2016年9月1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同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6,000万元,租赁期3年,利率6.175%,升达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已被起诉,一审已判决。2019年2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28,716,058.50元,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注6:2017年12月,本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5,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年1月,本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0.0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分别为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该项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17日,蔡远远起诉各方,要求各方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以及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而驳回蔡远远的诉求。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次驳回蔡远远的诉求。

  注7:2016年7月29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5000万元,租赁期36个月,名义货价1000元,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升达集团未支付剩余租金21,798,167.00元,公司于2018年9月4日被起诉。2019年7月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公司上诉后,2019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3、其他形式形成的占用

  单位:元

  ■

  上述供应商材料款系债权人与升达集团下属分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分公司”)交易产生。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广汉市人民法院均判决该等案件由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考虑主审法院的判决理由,结合同类案件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承担责任这一实际情况,现对供应商诉讼进行了清理,对新增的供应商诉讼(含已起诉未判决)全部作为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并充分预计潜在的未起诉供应商并确认为资金占用,后续若存在新增供应商诉讼且未超过预计的金额,将不影响资金占用余额。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尚未偿还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尚未被司法裁定或尚未生效事项共计3笔,涉及违规担保本金金额12,830万元。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

  注1:2017年11月,升达集团与马太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升达集团尚欠付本金2,500万元,2020年6月,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马太平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17民初11号】,一审判决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注2:2014年9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成都农商行借款38,700万元。公司以回购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750万元,公司作为担保方一并被起诉。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2741号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成都农商行提起了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注3:2018年3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小贷”)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80万元,年利率14%,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据公开信息,金坤小贷持《执行公证书》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对升达集团锦江区房屋进行司法拍卖,该拍卖流拍后,法院将该房屋作价757.48万元抵偿给金坤小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方提供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说明。

  此外,2017年6月,升达集团、升达广元与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借款本金合计2亿元,公司违规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2020)京民终700号】、【(2020)京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富嘉租赁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已经生效。近期,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最高法民申4512、5089号《应诉通知书》,富嘉租赁不服(2020)京民终700、 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并判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持续刊登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有关解决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及占用公司资金的进展情况。

  (二)2021年2月,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就姜兰、秦栋梁两案中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正式向升达集团和其他担保人进行诉讼追偿。法院判决升达集团向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122.8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已生效

  (三)2021年2月,公司已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就杨陈案中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正式向升达集团和其他担保人进行诉讼追偿,近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升达集团向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21,453,473.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目前判决结果尚未生效。

  (四)2020年4月,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对厦门国际银行进行追偿的诉讼法院作出(2020)川01民初2688号、2685号判决书,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贵州中弘达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人民币101,346,550元和155,452,955.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升达集团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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