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00万元和1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年12月9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年12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互保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约定的互保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鉴于公司在2020年10月22日和2020年10月27日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朝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的人民币8,000万元和1亿元担保的主债权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和2021年10月21日到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4日和2020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20-093、094)。为续作上述两笔业务,2021年11月3日,凌钢集团与农业银行朝阳分行签订了期限为1年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00万元和1亿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1010120210000916和21010120210000917)。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与农业银行朝阳分行分别续签了合同编号为21100120210018908和21100120210018915的《保证合同》,为上述两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9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0.41%和39.75%。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28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亿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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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1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1,012,999,876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5.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一)条规定,凌钢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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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合同编号为21100120210018908的《保证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合同编号为21100120210018915的《保证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的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9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9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28%和42.17%。其中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9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0.41%和39.75%;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2%和2.42%。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6%,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28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合同编号为21100120210018908的《保证合同》
2、合同编号为21100120210018915的《保证合同》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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