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1年11月04日 05:18 证券日报

原标题: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3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和电气”或“被申请人”)因与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或“申请人”)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事宜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深国仲受4825号-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12日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特1662号),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案号:(2021)粤03民特1662号

  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受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一)诉讼有关当事人

  1、申请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426C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21号都市广场50-55号楼三层自编号T03之四

  法定代表人:韩雪

  2、被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住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二)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为普通股权等事宜,签订《关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东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收回投资款等事宜签订《备忘录》,《备忘录》未约定仲裁条款。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履行《备忘录》引发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可知,被申请人据此主张要求申请人支付投资款的唯一协议依据,为双方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的《备忘录》。该《备忘录》中并没有约定任何仲裁条款,也没有约定《备忘录》作为《股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或受《股东协议书》的约束,故双方之间就《备忘录》内容引起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2、《股东协议书》所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就《备忘录》内容引起的争议适用《股东协议书》约定的仲裁管辖,《股东协议书》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双方争议亦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股东协议书》约定的仲裁条款系格式条款。

  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协议具有其特殊性,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以当事人明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协议时并未向申请人就仲裁条款进行提示及说明,且未给予申请人充足时间详细约定合同条款,侵犯了申请人的意思自治。申请人并未与被申请人达成仲裁合意。故该仲裁条款不应对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深圳国际仲裁院无权受理因此产生的纠纷,相关纠纷应由法院管辖。

  其次,《股东协议书》中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

  《股东协议书》中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仅概括性地描述为“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未能……达成解决方案”。本案中争议无法判断案涉纠纷是否属于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事项约定过于抽象,所涵盖的范围没有清晰的边际,无任何具体的仲裁事项,应当认定为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备忘录》未约定仲裁条款,且《股东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诉讼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履行《备忘录》引发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特1662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审慎地作出应对方案及准备相关证据。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申请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特1662号);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书面审查通知书》((2021)粤03民特1662号);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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