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关于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2021年10月26日 05: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关于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管理的“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3年4月12日成立。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要求,我公司与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开展了长城季季红1号的合同变更工作,并已于2021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准予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787号)。

  2021年10月15日,我司于公司网站发布《关于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并按照《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存续期限、份额类别、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申购起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等,并相应修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2021年10月26日起生效。

  自2021年10月26日起,“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原资管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上法律文件可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询,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自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原“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份额。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在我司发布的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确定。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www.cgws.com)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400-6666-888,公司官方网站:www.cgws.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注意产品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10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管理人办理A类、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集合计划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各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份额:

  ■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6)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7)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不含息)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集合计划账户中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低于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集合计划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本集合计划对A类、C类份额均按如下标准收取赎回费:

  ■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7)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8)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成立日期:1996年5月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10,340.5351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400-6666-888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cgws.com)或拨打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6666-888)。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咨询方式: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666-888,公司网址: www.cgws.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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