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10月22日 03:35 证券时报

原标题: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1-058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6号),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气”、或“公司”)非公开发行47,793,365股A股股票,新增股份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376,127,962股增加至423,921,327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先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每股16.88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47,793,365股股份,股份认购款合计806,752,001.20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明再远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由134,650,949股增至182,444,314股,持股比例由35.80%增至43.0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明再远

  身份证号:5106021963********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数据截止2021年6月30日。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公司已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1-059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6号)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5,000,000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29.99元/股调整为16.88元/股,本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35,000,000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58,800,000股(含本数)(公告编号:2021-056)。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6,752,001.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865,465.4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886,535.76元。2021年10月1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8000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10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

  注:上述账户余额仅为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后的金额,尚未扣除登记费、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3542965,截至2021年10月14日,专户余额为800,752,001.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维佳、王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股票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1-057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47,793,365股

  发行股票价格:16.88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3月30日,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21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4月19日。2021年4月16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有关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监管部门的核准过程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10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646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 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47,793,365股,均为现金认购

  4、发行价格:16.88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6,752,001.2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6,865,465.44元(不含增值税)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99,886,535.76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三) 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年10月1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800008号),确认截至2021年10月13日止,信达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户名: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账号:11001005100053013161)实际收到投资者明再远认购新天然气非公开发行47,793,365股股票之认购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806,752,001.20元,已全部存入上述认购资金专用账户中。

  2021年10月1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800009号),确认截至2021年10月14日止,公司向明再远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7,793,36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6,752,001.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6,865,465.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99,886,535.76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47,793,365.00元,余额人民币752,093,170.76元转入资本公积。经本次发行,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为人民币423,921,327.00元。

  2、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 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①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② 本次非公开发行严格按照《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要求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发行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明再远先生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或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

  ④ 本次发行事项均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过程、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知》《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6.88元/股,发行数量为47,793,365股,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06,752,001.20元,本次发行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姓名:明再远

  身份证号:5106021963********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1年6月30日,明再远先生持有公司134,650,94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5.80%,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先生本次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的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明再远先生为自然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以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明再远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其持股数量将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明再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34,650,949股。本次发行后,明再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82,444,314股。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动。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先生,明再远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7,793,36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明再远先生的持股数量为182,444,314股,持股比例为 43.0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净资产水平和资产流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时也可为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扩张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保荐代表人:曾维佳、王卿

  项目协办人:粟帅(已离职)

  联系电话:010-88326911

  传真:010-83326920

  (二)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曲惠清、薛天天

  联系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云锋、杨俭

  联系电话:029-89522888

  传真:029-89523900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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