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2021年10月22日 01: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持有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21年8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21-075号)。

  一、进展情况

  2021年8月9日,宜宾铭曦与新大洲投资签订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第2.4条约定,宜宾铭曦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3,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新大洲投资银行账户。但协议签订后,宜宾铭曦未按照协议第2.4条支付。宜宾铭羲直至2021年8月24日向新大洲投资支付了500万元。

  根据协议第2.5条约定,完成第2.4条工作后,至8月25日之前由宜宾铭曦再向新大洲投资一次性支付2,500万元人民币。经新大洲投资多次催收,宜宾铭羲屡次延迟支付,截止2021年9月30日累计支付52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宜宾铭曦仍尚欠付300万元人民币未向新大洲投资支付。根据协议约定,宜宾铭曦已经构成违约。

  鉴于上述情况,新大洲投资判断宜宾铭羲存在重大履约风险。经催告无果,新大洲投资向宜宾铭曦发送了《解约函》,之后双方进行了沟通。《解约函》具体内容如下:

  “致: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2021年8月9日,贵司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订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2.2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将我司所持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及目标公司对外债务承接的转让对价确定为1亿218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转让对价”),此转让对价包含目标公司截止基准日已经确认的对外承担的所有债务(含涉及目标公司的各种涉诉案件)以及应付款项,包括本次股权转让应付税款。协议第2.4条约定:贵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3,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我司银行账户;贵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当日,即可组织人员入住目标公司并对目标公司内所有设施进行改造拆除,同时对拆除资产进行处置变卖。协议第2.5条约定:完成第2.4条工作后,至8月25日之前由贵司再向我司一次性支付2,500万元人民币。

  协议第4.1条规定:一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该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协议第4.2条规定: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经对方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纠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赔本协议价款。协议第4.3条规定:贵司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应就迟延支付的款项,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该等款项全额支付之日止,向我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0.05%)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我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协议签订后,贵司一直未按照协议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我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协议约定,贵司已经构成违约。鉴于上述情况,我司已在2021年9月3日委托律师向贵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贵司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贵司已在2021年9月5日签收。但是,截至本函出具之日,贵司仍有300万元人民币应付款项未向我司支付。

  并且,根据牙克石市当地政府的规定,拆除设备需先经过报备,但贵司及委托的设备拆除施工方提供的设备拆除报备要件不合规不合法,无法通过报备。在未通过报备的情况下,贵司即进行了拆除施工,经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认为贵司的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立刻整改,达标后才可以施工,否则将下达处罚通知,我司已经书面警示贵司立即停止设备拆除工作。

  综上,我司现向贵司致函正式解除《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因宜宾铭曦违约在先,新大洲投资提出解约是在对受让方履约行为合理评估基础上作出的,旨在保护公司利益免受损失。截至目前,宜宾铭曦拆除设备的价值尚小于付款给新大洲投资的金额。公司将与宜宾铭曦保持沟通,关注后续可能出现的状况。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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