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1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6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浙长三角支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HTC330637400ZGDB2021N00E”和“HTC330637400ZGDB2021N00F”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建设银行浙长三角支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分别签署的编号为“HTZ330637400LDZJ2021N009”和“HTZ330637400LDZJ2021N00A”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2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1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
2021年9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HTC330637400ZGDB2021N00G”和“HTC330637400ZGDB2021N00H”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建设银行浙长三角支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分别签署的编号为“HTZ330637400LDZJ2021N00B”和“HTZ330637400LDZJ2021N00C”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2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4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1年9月26日签订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2,10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担保期间: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即2021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
(二)2021年9月28日签订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40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1年9月28日起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担保期间: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90,334.82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9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HTC330637400ZGDB2021N00E”和“HTC330637400ZGDB2021N00F”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2、编号为“HTC330637400ZGDB2021N00G”和“HTC330637400ZGDB2021N00H”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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