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1-031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公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后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李福承、吴增杰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1-032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金银龙先生的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议案2、议案3进行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 无涉及特别表决权的议案。
3. 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李文君、柏德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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