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3月9日至 2021年9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自查期间有1名内幕知情人的直系亲属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公司并未开始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由公司董事长吴勤芳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董事会秘书范丽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4、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2、3相关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仲思宇律师、李文青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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