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15:00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920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胡先念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8人,代表股份92,564,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3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74,440,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124,0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220%。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人,代表股份26,458,2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7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44,964,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458,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胡先念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47,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82%。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
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年8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3日14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3日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先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2,564,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355%。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长平、何诗博
负责人:吴朴成
2021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2021年度及未来生产经营计划及投资发展计划的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借贷业务;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借贷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担保方式为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包括且不限于保证担保及不动产等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内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各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相互调剂。前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惠州”)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0800231-2021年滨海(保)字0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0800231-2021年滨海(保)字0004号)。上述担保的主合同为博科新材与工行惠州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0200800231-2021年(滨海)字00066号),借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
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为子公司的信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已使用担保额度及可用担保额度详见下表(单位:万元):
备注:“最近一期”指2020年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博科新材的担保金额为30,000万元,博科新材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0,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白花居委大輋新村东六巷88号
3、成立时间:2020年10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胡先君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6、股权结构:
7、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928.86万元;负债总额215.57万元;净资产15,713.3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9.71万元;净利润-9.71万元(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7,684.38万元;负债总额64.49万元;净资产17,619.89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93.40万元;净利润-93.4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9、失信情况:博科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博科新材提供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10日期间,在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行惠州依据与博科新材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0200800231-2021年(滨海)字00066号)而享有对博科新材的债权。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二)宇新化工为博科新材提供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10日期间,在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行惠州依据与博科新材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0200800231-2021年(滨海)字00066号)而享有的对博科新材债权。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博科新材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其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博科新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博科新材也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此次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104,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50%,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