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021年08月31日 05:4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1-03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31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0万股的2.89%,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6.29%;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8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0万股的0.11%,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7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公司主要从事热水器、厨电、清洁能源采暖、净水等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热水器产品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厨电产品包括吸油烟机、燃气灶具、集成灶、消毒柜、嵌入式电烤箱、蒸汽炉、微波炉、蒸烤一体机、洗碗机、垃圾处理器等;清洁能源产品包括太阳能采暖、空气能采暖、燃气壁挂炉及多能源互补供暖等。公司通过多种产品与品牌的组合为用户提供“个性化、集成化、智能化”家居家电解决方案和服务,同时进行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升级,为各类客户提供从热水到热能(供热采暖)的整体解决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徐新建、董事万旭昶、孙命阳、张超、张亮亮、黄银川,独立董事高允斌、肖侠、林辉。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朱军、监事司德新、职工监事王丽艳。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9人,分别是总经理万旭昶、副总经理李骏、副总经理陈荣华、副总经理孙命阳、副总经理焦青太、副总经理张亚明、副总经理朱亚林、财务总监徐忠、董事会秘书刘文玲。

  (三)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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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31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0万股的2.89%,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6.29%;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8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0万股的0.11%,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71%。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10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内部公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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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43元的50%,即2.22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32元的50%,即2.16元/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本公司收回。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本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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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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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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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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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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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董事会应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起止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具体授予(授权)日期或确定方式,限售期的起止日、可行权日期或确定方式、等待期的起止日。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本公司收回。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4.44元(2021年8月30日收盘价,最终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计算为准的),授予价格为2.22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2021年9月完成授予):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89.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的稳定性,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0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召集并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万旭昶先生、孙命阳先生、张超先生、张亮亮先生、黄银川先生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万旭昶先生、孙命阳先生、张超先生、张亮亮先生、黄银川先生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4)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万旭昶先生、孙命阳先生、张超先生、张亮亮先生、黄银川先生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1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军先生召集并主持。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2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4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日出东方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肖侠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肖侠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肖侠,女,中国国籍,1970年9月生,中共党员,会计学教授。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任淮海工学院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2012年8月至2019年7月任淮海工学院商学院会计学教授;2019年7月至今任江苏海洋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2014年10月至2019年7月兼任淮海工学院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2019年7月至今兼任江苏海洋大学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2016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对《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6日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4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江苏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22000)

  电话:0518-85859992

  联系人:陈安生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中一项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肖侠

  2021年8月31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日出东方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独立董事肖侠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注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3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6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 199 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6日

  至2021年9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由独立董事肖侠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9月14日(9:00—11:00、14:00—16:00)。

  (三) 登记地点: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5959992

  联系传真:0518-85807993

  联系地址: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 邮编:222243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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