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年08月26日 02:21 证券时报

原标题: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177版)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决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及投资决策

  本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议程序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其他上网文件

  1、《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9月13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3日

  至2021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5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5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将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年9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 2021年 9月9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于浩、邹思佳

  2、联系电话:010-80492709

  3、传真:010-80486450-8501

  4、邮箱:zqtzb@labtechgroup.com

  5、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6、邮政编码:101312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胡克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报出《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保证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同意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该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基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中的4,000.00万元人民币向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

  经审议,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董事会同意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在该公司注册成立后与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

  经审议,基于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推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结合该全资子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同意该全资子公司购买地处上海市松江区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内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拟购买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符合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修订后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符合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议召集公司全体股东于2021年9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8)。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争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该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基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基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4,000.00万元人民币向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完成后,全资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极小,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推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结合其长期发展规划,拟购买地处上海市松江区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内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发展人才队伍,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拟购买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6日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一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 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29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3)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4)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6)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监交易所。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下转B1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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