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1年08月26日 02:21 证券时报

原标题: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接B178版)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29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投资管理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投资管理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传递到信息披露部门和有关人员,并按照法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对外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发生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股东权益为负)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2.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事项: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按照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以电话、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呈报董事会秘书处理。报告义务人同时应在两日内将该重大事项的主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报告义务,公司董事会有权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义务人将承担《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对其上一级报告部门负责;发生应报告信息而未进行及时报告的或在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欠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有关责任。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直接解除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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