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21-08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21年8月20日(星期五)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1人(代表股东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2,936,25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281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4,007,54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274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928,71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072%。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378,16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53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江、李郑周、王长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51,503,64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375,1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江、李郑周、王长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51,503,64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375,1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江、李郑周、王长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51,503,64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375,1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湖州久立建设有限公司签署浙江久立特材金属材料研究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江、李郑周、王长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51,503,64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375,1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陈根雄、毛圣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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