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破刚兑”启示录:“兜不起了”会否终结“带病上会”

非标“破刚兑”启示录:“兜不起了”会否终结“带病上会”
2021年08月20日 20:57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非标“破刚兑”启示录:“兜不起了”会否终结“带病上会”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朱英子 深圳报道 招行代销的大业信托产品违约,或许成为真正压垮“刚性兑付”信仰的最后一根稻草。

  近期沸沸扬扬的招商银行代销大业信托产品逾期一事,打开了众多信托从业人员的话匣子,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多位信托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士、一线财富营销人员,以及行业研究员和律师。这些业内人士在或长或短的言谈间,弥漫着一个靠“信仰”充值的时代的真正逝去。

  虽说“买者自负”,但在以往,城投信仰、国企信仰、央企信仰……投资人“对赌”金融机构爱惜羽毛,为了声誉风险会对违约产品兜底。

  而今,一个大资管时代已然觉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正在通过一个个现实的残酷案例教育着各个参与方。

  “为什么一出事大家都要关注谁应该出来刚兑呢?”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道,从长远来看,刚性兑付会损害多方利益,反而现在有人为此买单后,大家就清醒了,不会那么盲目去信仰什么东西。“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已经被教育过来了,但是在非标这块的观念还是没转变过来。”另有业内人士表示。

  8月20日晚,银保监会发布消息,今年以来,高风险机构处置有序推进,高风险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23万亿元。银保监会并称,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研究非银机构量化监管要求。

  业内心态已变:兜不起了

  8月16日,招商银行、大业信托分别回应了一笔5亿元的信托产品违约。招行代销产品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计划到期日为14日,增信措施包括华夏幸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大业信托发布公告表示该产品未收到融资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招行代销大业信托产品违约,并非是业内第一单信托违约,但却可能是非标违约中影响最大的一单。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在信托代销关系中,商业银行往往处于强势一方,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前,往往会要求作为管理人的信托公司“自主判断”、“自己处理”。

  梳理信托非标违约案例,很早便有类似银行代销非标产品违约的情况发生。

  据媒体报道,早在2014年初,由工商银行代销的一笔矿产类非标信托发生兑付危机,受托人为中诚信托,由于在产品存续期,融资方已破产,资不抵债,双方就赔付责任划分问题引发舆论关注。最终,在距离产品到期日只有四天的时候,中诚信托获得注资,宣布向投资者兑付本金,但第三年剩余部分利息不予兑付。同期,亦有建设银行代销的吉林信托的矿产类信托违约,吉林信托未向投资者兜底。期间,有十余位投资者选择将吉林信托及代销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本息,主张吉林信托“卖者未尽责”,但法院判定投资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述问题,最终却以败诉告终,所涉信托财产只能按融资人破产重整方案进行清算。

  一路走来,信托公司依旧在“刚兑”与否之间摇摆。去年武汉金凰假黄金案相关产品违约后,涉事信托公司陆续公告已协调机构或股东资金安排兑付;如今又有华夏幸福事件,涉事的代销方和信托公司均公开发声,承认非标信托已逾期,俨然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

  “以前说打破‘刚兑’,一个单独事件出来,可能还觉得怪怪的,不如维持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现在已经宣传了这么多年,确实又是大面积的在违约,那就走法律途径,做错事的一方要付出代价。”某信托公司高管认为,项目一出问题首先就拿资金兜底的,需要考虑,受托人凭什么支付?兜底的钱从哪来?

  这就回到一个根本的问题,信托拿什么去“刚兑”?这也是整个资管行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位资管行业资深人士向记者分析称,理财分为表内、表外理财,表内理财是承诺保本、刚性兑付的,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的是表外资管业务。表外业务按照监管的要求,充分披露风险,资管机构不可能有足额资本去覆盖管理资产规模。

  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已超过20万亿元。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信托业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但其固有资产仅8353.54亿元,且货币类资产占比只有5.17%,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925.22亿元。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认为,投资者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在“资管新规”和“九民纪要”之下,打破刚兑将成为常态化,如今很多案例都说明了这点。

  “以往金融机构往往基于市场声誉、业绩等方面考虑,存在刚兑情形,发生逾期时也会用例如垫资、加杠杆、与合作方协商、借新还旧等各种潜藏‘风险’的不规范的方法先行应对,罔顾系统性风险累积。”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初说到。

  其指出,如今,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实,金融机构对非标信托逾期时的处理方式逐步转变为通过规范经营过程、管理行为,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发生逾期时代投资者去行使处置抵押物、要求担保人偿还等债权人权利、争取债权人利益。

  “还是要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各方有没有在合同法或者信托法这个框架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如果是责任没有尽到位,投资者可以主张赔偿,而不是说要‘刚兑’。”上述负责人指出,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责任是有限的,赔偿也只能以自身资本为限去赔。

  代销与受托:谁的违约责任

  提到责任划分,这亦是招行代销事件中热议的话题之一。

  帅国让指出,“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及管理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机构没有尽职履责,则代销机构和管理人均有可能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对于信托“通道”问题,业内有互相对立的看法。

  “不管这个信托项目是不是通道,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是必然存在的,况且通道也是监管不允许的。”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归根到底还是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控的问题。

  上述信托公司高管则提到,很多情况下,信托公司在书面合同、名义上是主动管理,但按照“行规”实质上是通道项目。如何判断信托项目是否为“通道”。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提供一项经验数据:信托业内普遍给银行的代销费在0.2%左右,如果过高可能便有问题,比如上面提到的,可能是在做“通道”。

  据记者了解,随着信托风险事件频发,多家信托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对项目把关也越来越严。

  一位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表示,资管新规发布后,信托公司不能“刚性兑付”,但是受托责任还是有的。

  若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出了风险,应当如何判定责任?“银行在法律上只是代销角色,不承担项目的管理责任。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且承担主动管理责任,是最终解决项目风险的直接责任主体。”某信托公司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解释称。

  但他继续表示,但现实中,代销信托违约后,很多投资人会找银行。一是客户信赖银行或其客户经理,个别客户经理可能存在未充分揭示风险或告知项目信息的情形;二是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往往也要在银行内部“过会”,也就意味着银行其实是掌握了项目信息并且对风险有所判断的。

  其认为,更进一步,信托公司依赖银行代销渠道。银行可以向信托公司施加更大影响力,督促信托公司更加有效地解决风险问题。

  对于招行代销大业信托产品违约的后续处置,招行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期,大业信托仍未收到融资方应支付的款项,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大业信托依据该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投票表决结果,已经代表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加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委会。

  招行称,依据债委会规程,各债权人的债务化解方案,需等待债委会确定的统一债务化解方案公布后方能得知。目前债委会尚未公布债务化解方案。本公司将从维护本公司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督促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妥善解决信托利益的分配问题。

  信托风控:如何防范“带病上会”

  “关键是信托的风控机制,究竟有没有落实。”一位资管业内人士直言。

  他举例称,近期所经历的几单爆雷项目,很多是“带病上会”,按照风控标准投委会很难通过,但被人为因素干扰。“出问题的信托项目很多都是第一次没过,后面又‘公关’、上下使劲‘奇迹般’又通过了很多这种的,这是很多爆雷信托的共性”。

  多位业内人士均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强调,“破刚兑”要点,是要严格认定投资者门槛,落实投资风险信息披露。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不要为了指标任务而盲目上马和推荐项目,告别野蛮生长。

  “破刚兑,要求信托公司提升专业能力。如果(投资人)一闹,舆论一爆发,就‘刚兑’。长远来看,是在扼杀整个行业。”一位其公司有过非标项目逾期经历的高管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感叹道。

  他举例称,若信托产品项目出现风险,高净值客户本身往往非常清楚产品风险属性和自己的权利,一旦项目逾期,对方也不吵不闹,就是发律师函过来,等着打官司;有的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起投金额都是多人“拼单”的,一出事就各种闹,说自己也不知道有风险。

  一位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认为,作为自然人投资者来讲,应该对国家进行强监管的行业抱有警惕心理,同时不要过度信任陪伴自己的理财经理和受托人及融资方的品牌背书,要仔细地去跟理财经理询问,所买产品的资金投向到底是什么,风险保障是什么。“对于抵押物或者底层资产不太清楚的,如果理财经理比较含糊,那我建议还是不要盯着那点高收益,这个是很危险的。”

  “一些项目就不该卖出去。”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如果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时,严格进行风险揭示,很多融资方本不该拿到这笔钱,卖不出去的项目肯定是有原因的,为什么不办抵押,这笔钱拿去干什么了。”

  “如果金融机构都注重短期利益,而忽略了一些长期的根本的利益,那么现在赚的钱以后肯定是赔回去的。”有资管机构人士认为,现在很考验金融机构对于监管政策的理解能力,还有对于整个经济基本面的判断及理解能力。“什么地方有风险,什么贷款是过剩的,什么地方真的缺钱,对应的就是一个风险能否把握的问题。”

  还需要关注的是,对于非标项目来说,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关系几乎是天然的。

  “开展非标债权(非标融资)业务的资管机构很难摆脱兑付责任。”前述战略研究部总经理则认为,资管机构要解决刚性兑付问题,重点在于发展投资类业务,不能打着“打破刚兑“旗号,逃避受托责任、为抢市场风控形同虚设、不积极主动解决风险问题反而想方设法掩盖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就造成了逾期发生后,投资者的举证不能。对此,陈初建议,投资者可以充分行使投资者知情权,要求信托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让信托公司“自证清白”。

  他进一步指出,但更重要的是,在这个“卖者自负”的时代,投资者在投资时就要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主动积极记录、收集投资过程及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相关文件,对投资协议充分了解,提高对投资行业的了解程度、对金融风险类型的辨识能力,而绝不是“一投了之”。

  (作者:朱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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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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