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2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49号),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06万股,发行价格为24.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6,250,600.0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417,454.41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9,833,145.5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6058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圣泉倍进陶瓷过滤器有限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1年8月12日在深圳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8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其上级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伟、刘新萍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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