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08月13日 05: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8月12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号(简称《决定书》),现将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0日至2月9日,作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的控股股东,你公司所持有的金杯汽车股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平仓13,067,700股,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0.9966%。2021年1月19日,金杯汽车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3)。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资产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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