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等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内容,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作为供应商以市场化手段为键凯科技提供实验室使用的科研试剂、科研仪器耗材、科研信息化及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服务;键凯科技将为公司自主品牌Adamas旗下的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系列提供OEM生产服务,共同开拓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在科研市场的应用;双方合作的基础及原则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泰坦科技”)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经友好协商,于近日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并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法人代表:赵宣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10-0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楼3层306、308、310、311(东升地区)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楼3层
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不含高档写字楼);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UAN ZHAO
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与键凯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公司与键凯科技于2021年7月28日双方于上海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本协议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与目标
双方基于在各自行业领域的发展优势,紧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度合作关系;通过扩大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拓展合作方式等,更好地服务双方战略目标,实现相互促进、共赢发展。
(二)合作内容
甲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80236Q
乙 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3726929
甲方系国内专注于为实验室场景提供一站式产品及服务的领先企业,为实验室提供科研试剂、科研仪器耗材、科研信息化及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服务。
乙方系国内提供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的领先企业,为客户提供聚乙二醇衍生物、聚乙二醇化服务及相关客户定制合成服务。
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双方达成本协议,具体如下:
1、合作主要内容
1.1 甲方作为供应商以市场化手段为乙方提供实验室使用的科研试剂、科研仪器耗材、科研信息化及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服务。
1.2 乙方为甲方自主品牌Adamas旗下的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系列提供OEM生产服务,共同开拓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在科研市场的应用。
1.3 双方合作的基础及原则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2、甲方作为乙方供应商合作事项
2.1 日常采购:甲方安排专属销售、客服人员为乙方提供日常产品询价、技术方案沟通等服务,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选择采购甲方产品。
2.2 年度采购:乙方可提供年度采购清单,甲方为乙方提供整体报价,乙方按市场化评价和甲方签订年度采购协议。
2.3 优先选择:在乙方进行采购时,若就采购产品甲方与其他供应商均能够供应相应产品时,在同等条件前提下,乙方在采购时优先考虑采购甲方产品。
2.4 本协议仅作合作框架性说明,乙方的日常采购和年度采购,另行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具体执行以该等协议约定为准。
3、乙方作为甲方OEM生产厂商合作事项
3.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生产、分装、包装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以下简称“合作产品”),为甲方Adamas品牌旗下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系列提供OEM生产服务,OEM生产产成品应使用甲方Adamas商标及品牌。
3.2 甲方在其销售平台“探索平台”及产品标签中体现合作产品为“键凯科技生产”,相关信息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为准。
3.3甲方可独家销售合作产品的领域(“独家合作领域”):甲方负责合作产品在科研市场(高校、科研院所等)的推广和销售,科研市场是指:中国境内的以非盈利为目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为免疑义,该组织不含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任何组织),但乙方目前已经长期合作的客户(详见附件)除外。
3.4乙方保留非独家合作领域中新药研发企业(生物科技公司、药企等)的零售合作产品的业务,同时乙方不得向该类企业中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详见附件)零售合作产品。甲方可以在除新药研发企业外的非独家合作领域销售合作产品。
甲方无论在独家合作领域还是在非独家合作领域的销售行为均应受本协议第3.4条的约束。
3.5本协议仅作合作框架性说明,甲乙双方的详细合作细节,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内容,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将建立起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优势互补,实现产业互动和互利共赢。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优势,增强品牌影响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良好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等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协议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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