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07月24日 01:06 证券时报

原标题: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志科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于2021年7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夏有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决议

  本次会议经充分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

  追加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志科技”)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2,975.60万元对募投项目“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本次项目追加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4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7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6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43,090,5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53,725,344.52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9,365,155.48元。其中:新增股本30,770,000.00元,资本公积458,595,155.48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本次拟追加投资的募投项目情况及追加投资情况

  本次拟使用自筹资金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进行追加投资,项目总投资预计增至11,054.36万元,比原投资总额8,078.77万元增加了2,975.60万元,追加投资将用于建筑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项目追加投资的原因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在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上投资建设,拟新建研发大楼一幢。根据未来研发实施需求,公司研发中心拓展了工艺布置,进一步加大在高性能铸造材料、绿色铸造工艺技术及智能化铸造装备等方面的研发投入。本次追加投资主要用于扩大建筑面积,该项目建筑面积由原规划的5,518.50平方米增至10,634.05平方米,同时提高了办公区装修标准,改善科研环境,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致力于以体系化技术创新带动传统砂型铸造行业转型升级。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是基于公司未来研发工作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研发项目实施的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研发实力,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以研发创新驱动企业发展的理念,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该募投项目追加投资。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该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该募投项目追加投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明志科技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上述事项系根据公司的客观需要做出,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月24日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

  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志科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而进行的变更。

  ●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主要情况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简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 年修订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执行的新租赁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均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三)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据。上述新租赁准则实施预计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四、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志科技”)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4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7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6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43,090,5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53,725,344.52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9,365,155.48元。其中:新增股本30,770,000.00元,资本公积458,595,155.48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按月统计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金额,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具体原因如下:

  1、为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公司材料采购采取批量统一采购的策略,不按募投项目加以区分,需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先行统一支付;

  2、公司“高端铸造装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等募投项目实施中的部分设备系自制,募投项目支出中包含相关人员工资薪酬等,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人员费用,会出现同一公司通过不同银行存款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的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可实现同一银行存款账户发放工资的效果。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材料领用情况及相关人员费用,按月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由财务总监复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董事长进行审批。

  2、按月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编制成置换申请单,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再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一般存款账户。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

  4、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开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自开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次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

  2021年7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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