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版)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年07月15日 05:46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1版)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版)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甲方)、保荐机构(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5、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6、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7、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8、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2、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3、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王飞、齐修超作为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王飞先生,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工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参与或负责金雷风电(300443.SZ)、元利科技(603217.SH)、泰和科技(300801.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创业板上市的申报、发行工作;负责金雷风电(300443.SZ)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申报、发行工作,具有扎实的财务功底和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实践经验。

  齐修超先生,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审核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拥有17年以上投资银行及证券相关从业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通裕重工(300185)非公开发行项目、壹桥海参(002447)非公开发行项目、济南钢铁(600022)可转债项目,以及蓝帆医疗(002382)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达尔曼(400037)破产重整项目、美达股份(000782)上市公司收购及股权激励财务顾问项目、壹桥海参(002447)股权激励项目等。齐修超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亲属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的表弟冷旭、表弟兰洪港、连襟王成波、一致行动人张连海的妹夫刘磊,上述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①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一致行动人朱君丽之子姜柯,系未成年人,其股东权利由其监护人朱君丽代为行使。姜柯、朱君丽共同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本人姜柯持有公司465,030股股份,因本人母亲暨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君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本人未成年前由本人母亲朱君丽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本人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未成年之前由本人母亲朱君丽履行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为公司上市需要,本人姜柯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青岛顺合融达的承诺

  公司股东青岛顺合融达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企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勇、刘衍卉、张连海、宋修奇、刘磊、肇玉慧、洪志强、李蜀生、公维军、双永旗、张代斌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青达环保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衍卉、李蜀生、宋修奇、张光荣、傅吉收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个人股东张文涛、张军、盛立民、贠瑞林、胡强、杨洪、陈华梁、孔清扬、赵钦新、孟庆基、赵宇、张宗清、王致中、杨恩斗、马兴安、徐兴征、董林志、杨继玉、张永健,公司机构股东冰轮环境、东方富海(芜湖)、东方富海(芜湖)二号、深圳长润分别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青达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预案有效期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预案有效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3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及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如下:

  本人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在青达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在青达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如下:

  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一致行动人朱君丽之子姜柯,系未成年人,其股东权利由其监护人朱君丽代为行使。姜柯、朱君丽共同签署的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单个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冰轮环境、东方富海(芜湖)、东方富海(芜湖)二号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公司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承诺实现;(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承诺实现;(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冰轮环境承诺:

  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单位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单位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单位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承诺实现;(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单位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发行人股东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东方富海(芜湖)、东方富海(芜湖)二号分别承诺:

  本发行人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单位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发行人股东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单位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以实现承诺实现;(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单位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发行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单位/本发行人股东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发行人股东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三)一致行动人朱君丽之子姜柯的承诺

  (1)本人姜柯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集设计、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节能环保设备制造商。致力于节能降耗、环保减排技术设备的研发,为电力、热力、化工、冶金、垃圾处理等领域的客户提供炉渣节能环保处理系统、烟气节能环保处理系统和清洁能源消纳系统解决方案,公司服务于国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深耕节能环保行业,依靠核心技术取得了快速成长,产品已遍及电力、热力和化工三大行业,并进一步拓展到冶金、垃圾处理行业。为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深入细分市场,使研发的技术和产品更快更好满足客户的需求,完善公司现有产品结构,持续提高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竞争能力,同时维护好现有重点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改善销售网络,努力提升行业的市场份额。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改进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库存周转率,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上市后适用的《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不断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

  (1)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11)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9)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4)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6)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冰轮环境、东方富海(芜湖)、东方富海(芜湖)二号承诺

  (1)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单位承诺不利用作为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单位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单位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就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本人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出具《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处以行政处罚的,本人承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受到行政处罚而支出的费用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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