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2021年06月19日 01:24 证券日报

原标题: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1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一案,公司12个银行账户中存款限额人民币或美元1,496,426,533.22元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实际被冻结资金的总金额为15,399,940.85元人民币(其中美元账户实际冻结金额7,263.74美元,按2021年3月21日结息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47,509.29元)。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

  目前,该案已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市中院”)执行。

  二、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中院《执行通知书》(2021)川01执3137号。根据该《执行通知书》,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由下述申请执行人按比例持有: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51%,申请执行人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7%,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25.3%,申请执行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

  二、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2003年至2008年获得的利润165513552.6元;

  三、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1074102155.4元;

  四、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93294.02元;

  五、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2019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承担本案执行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金额应为1,074,102,155.4元。

  三、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

  同时,公司收到成都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3137号之一至之十二。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经公司逐一核查,公司12个银行账户中存款限额人民币或美元1,496,426,533.22元被成都市中院冻结。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实际被冻结资金的总金额为15,399,940.85元人民币(其中美元账户实际冻结金额7,263.74美元,按2021年3月21日结息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47,509.29元),具体冻结资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已执行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金额应为1,074,102,155.4元。截至目前,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根据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 12 号之一,金鼎锌业 60%股权已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2、自该案终审判决至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已扣划公司银行存款合计 223,249,255.72 元,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

  3、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0日和2020年1月19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返还款2,000 万元和 3,000 万元;

  4、公司原名下3 处房产已完成司法处置,处置价款合计金额 309,177,032 元,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

  5、公司持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2.1605%股权中10%的股权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仍处于被冻结状态。

  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应付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款及延迟履行金611,054,739.28.21元,其中应返还利润款本金491,675,867.68元,累计延迟履行金119,378,871.60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延迟履行金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五、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继续加强与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案各方及法院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尽快消除资金被冻结风险,争取和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实事求是的履行判决义务。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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