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109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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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明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孙德泉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那丹红、刘春彦、罗文达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贾文军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贾明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副总经理齐岳、尹凯阳、罗东曦、财务总监王萍、董事会秘书王慧颖。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0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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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20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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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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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20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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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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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将A股募集资金结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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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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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1-2023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及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8.01议案名称:审议批准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协议(包括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任何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效的所有必要、权宜或适当的行动及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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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任何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效的所有必要、权宜或适当的行动及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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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金融服务协议(包括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任何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效的所有必要、权宜或适当的行动及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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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议案名称:审议批准港口设施设计和施工服务协议(包括港口设施设计和施工服务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任何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效的所有必要的行动及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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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建设管理及监理服务协议(包括建设管理及监理服务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任何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效的所有必要、权宜或适当的行动及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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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议案名称:审议批准租赁协议(包括租赁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任何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效的所有必要、权宜或适当的行动及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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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银行金融服务协议(包括银行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任何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效的所有必要、权宜或适当的行动及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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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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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鉴于上述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上述决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8为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港湾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群力国际有限公司和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16,586,998,459股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敦渊、张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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