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1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5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嘉善2021人质011”的《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签署的编号为“JX嘉善2021人借06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根据《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2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
被担保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75,89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JX嘉善2021人质011”的《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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